国旗礼仪不得随意变通
本文转自 中国吉林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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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北京奥运开幕在即,五星红旗将不断高扬各比赛场馆,此时此刻一些公众再次将目光聚集于运动员的国旗礼仪。目前网上流传的一个帖子认为,我国一些代表队和运动员在出场仪式或国际领奖台上,当五星红旗升起国歌奏响时,不是肃立致敬,而是热衷于模仿美国人行“摸心礼”,是有损于国家和民族尊严的。(8月5日《信息时报》)
对此,有网友认为这是小题大做。但笔者非常支持帖主的观点(Harde也很认同哦),我国运动员在赛场颁奖升国旗奏国歌时,确实不应行“摸心礼”,否则即有刻意模仿、东施效颦之嫌,有损国家和民族尊严。首先,国旗礼仪是一个国家最高规格的礼仪,而且往往这种礼仪是有“国家标准”的,它由这个国家的宪法性法律加以明确规定,显示国家的主权和尊严,代表民族气节和形象。因此,从这个意义上讲,国旗礼仪具有规范性、强制性和严肃性,其中的各个具体规范和细节不得随意添加或删减,也不得随意变通。我国国旗法第十三条规定,举行升旗仪式时,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,参加者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致敬,并可以奏国歌或者唱国歌。这是我国法律对公民在升旗仪式中基本礼仪的规定,要求虽然简单,但它的用意是非常明确的,即在国旗升起过程中,公民不得有不恰当的小动作,不得低头弯腰,不得手脚乱动或乱放,以表达对国旗的尊重。应当指出,“肃立致敬”肯定不包括行“摸心礼”,因为后者在礼仪上是对前者的重大变通,已经超出了我国国旗法规定的规范,是对国旗法的违反。其实,网友所称的“摸心礼”,是指在升旗过程中本国公民除了肃立致敬外,还将右手掌放在左前胸,以表示“祖国在我心中”。说“摸心礼”是美国的专利虽有些不妥,但它的确较早地发源于美国,而且不是一般的约定俗成的礼仪,而是用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的国旗礼仪。美国许多州专门制定有关法律,规定了对国旗的礼节。1942年美国的法令规定,美国人对国旗宣誓时,应取立正姿势,右手郑重地放在左胸前,以示对国旗的崇敬。事实上,在许多国际场合,从美国总统到运动员,只要升美国国旗奏美国国歌时,我们都会看到他们的“摸心礼”。这决不是自发的行动,而是在履行美国公民对国旗的法定义务,是他们在严格遵守本国的国旗礼仪。问题已经非常清楚,美国人对国旗行“摸心礼”是有其法律依据的,是人家的国旗法和国家形象深入人心的标志,而我国的运动员在升起五星红旗时却也行“摸心礼”,是什么意思呢?是中国公民主动遵守美国法律,还是无视我国国旗法而简单地实行“拿来主义”?这决不是什么行为小节而是民族大义,我们也决不能把国旗礼仪当作什么一般的“国际惯例”,片面强调什么“与国际接轨”。可以这么说,国旗礼仪是宪法性规范,是不存在“国际惯例”的。显然,我国一些运动员刻意模仿它国行“摸心礼”,是属于好心办错事,不过它却从一个侧面暴露了我国公民教育的整体薄弱,也反映了对公共场合国民礼仪教育的欠缺。正如帖子所说,一个国家级运动员不知道按《国旗法》行礼已是一种悲哀,而故作姿态,东施效颦,不仅让人看了特别难受,而且在国际场合也是极不体面的,应尽快予以纠正。最后,笔者希望对这个网帖不要一笑了之,这一“细节”应该引起中国代表团的高度重视。
我们真切地希望即将站在北京奥运会领奖台上的中国运动健儿
当国旗升起,国歌奏响时,个个都能挺起胸膛